张丽萍、梁雅枫:
本院受理原告黄婕诉被告张丽萍、梁雅枫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梁雅枫与被告二张丽萍共同向原告黄婕支付货款30145元及利息162.03元(以30145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5年7月31日为162.03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梁雅枫与被告二张丽萍共同向原告黄婕支付水电费22676.87元及利息995.9元(以22676.87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5年7月31日为25.51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2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306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