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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邦业鞋材有限公司、东莞市三业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乔得品创实业有限公司、珠海乔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两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折合人民币846500元;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人民市846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计算,从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7月15日为人民币31359.30元;三、请求判令两被告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费用。以上第一项至第二项暂计算为人民币877859.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0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