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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127号 原告许大廷诉被告余海燕、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1-16 16:20:21 打印 字号: | |

余海燕:

原告许大廷诉被告余海燕、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13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11350元为基数,自20242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计算至20251015日为6100元,后续计算至款清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律师费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10日09:30在本院2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