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苇城: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祥、温仕捷、温苇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1762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176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温仕捷、温苇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丽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涉案贷款截至2025年12月1日拖欠借款本金308159元、利息13340.71元、罚息682.17元、复息463.16元;二、被告温仕捷、温苇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陈丽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涉案贷款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08159元为基数,复息以欠付的利息13340.71元为基数,均按12月30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9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12月30日调整),但上述利息、罚息、复息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二、被告陈祥对涉案贷款截至2025年12月1日拖欠的借款本金308159元、利息13340.71元、罚息682.17元、复息463.16元以及自2025年12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息[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08159元为基数,复息以欠付的利息13340.71元为基数,均按12月30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9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12月30日调整),但上述利息、罚息、复息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向被告温仕捷、温苇城追偿(被告温仕捷、温苇城在继承陈丽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三、确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陈丽华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春晓路154号45栋2单元10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码:20180003331]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温仕捷、温苇城、陈祥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99.35元,由被告温仕捷、温苇城、陈祥负担(被告温仕捷、温苇城在继承陈丽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保全申请费2086元,由被告温仕捷、温苇城、陈祥负担(被告温仕捷、温苇城在继承陈丽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温仕捷、温苇城、陈祥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温仕捷、温苇城、陈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