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捷英达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小红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珠海市捷英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乐路10号工业厂房第九层内存放的物品搬离;2.请求判令被告对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乐路10号工业厂房第九层进行恢复原状(包括清理全部种菜泥土及种菜池、清理全部被告破坏的隔热层垃圾、重新安装维修屋顶隔热层、修复屋顶楼板防水层、修复已被破坏的消防蓄水池);3.请求判令被告修复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景乐路10号工业厂房第八层脱落的天花水泥批荡;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清退被告所产生的损失20000元;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日15时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20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