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整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8480号受理原告广东嘉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整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48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整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嘉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4637.50元;二、被告珠海整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嘉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294637.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25年9月15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实缴出资1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珠海整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嘉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19.56元、财产保全费1993.19元,均由被告珠海整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广东嘉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19.56元、财产保全费1993.19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整家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整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719.56元、财产保全费1993.1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