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均强、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凌志鹏诉被告黄均强、珠海市斗门区恒晋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借款合同》;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三、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前述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的利息(计算标准:以人民币11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此处暂计至2025年10月29日为人民币24200元);四、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原告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律师费用人民币1500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二、三、四项暂合计人民币:11392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10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