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黄为民、梁国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黄为民、梁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三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32667.5元及截至2025年7月30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11161.4元,(自2022年10月9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32667.5元为基数按照标准计算;计算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