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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9558号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黄为民、梁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9558号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黄为民、梁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9558号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黄为民、梁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16 11:20:10 打印 字号: | |

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黄为民、梁国芳: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联科焊接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奋力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黄为民、梁国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三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32667.5元及截至2025年7月30日止,迟延给付价款的利息11161.4元,(自2022年10月9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32667.5元为基数按照标准计算;计算方式: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实际付清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