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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082号原告珠海钰林永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俊毅、昆明识洽经贸有限公司、昆明亿缘达经贸有限公司、昆明洽识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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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颖玲  发布时间:2026-01-16 10:37:28 打印 字号: | |

何俊毅、昆明识洽经贸有限公司、昆明亿缘达经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钰林永欣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俊毅、昆明识洽经贸有限公司、昆明亿缘达经贸有限公司、昆明洽识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洽识公司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3日货款239437.5元,并以欠付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直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为54726.43);二、判令被告昆明亿缘达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识洽经贸有限公司、被告何俊毅对诉讼请求一中所负担的2020年7月13日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何俊毅、昆明识洽经贸有限公司、昆明亿缘达经贸有限公司、昆明洽识经贸有限公司对珠仲裁字(2024)第749号确定的556875元货款本金以及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其付款损失以31687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直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109905.45元;以2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直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4月30日54855元)以上共计:1015799.38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6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05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黄颖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