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耀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红诉被告谭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伟
红偿还借款196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伟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9元,由原告陈伟红负担2420.9元,由被告谭耀忠负担401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伟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谭耀忠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