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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156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伟红诉被告谭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6 10:17:08 打印 字号: | |

谭耀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红被告谭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谭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伟

红偿还借款196000元;

    二、驳回原告陈伟红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9元,由原告陈伟红负担2420.9元,由被告谭耀忠负担401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伟红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1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谭耀忠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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