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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044号本院受理原告洪喜虹诉被告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6 10:15:48 打印 字号: | |

张锋:

本院受理原告洪喜虹被告张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张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洪喜虹偿还

借款本金288000元,并按年利率13.8%向原告洪喜虹支付自

2024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5.91元,由被告张锋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洪喜虹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05.91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张锋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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