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维扬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任美真诉被告广州维扬健身有限公司、广州维扬健身有限公司珠海诚丰分公司、程恩雄、肇庆维扬康体健身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肇庆维扬康体健身有限公司、广州维扬健身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5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肇庆维扬康体健身有限公司、肇庆维扬康体健身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任美真支付工资12228元,并按年利率15.4%向原告任美真支付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任美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09.75元,由被告肇庆维扬康体健身有限公司、肇庆维扬康体健身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任美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7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肇庆维扬康体健身有限公司、肇庆维扬康体健身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