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亿食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智标诉被告珠海亿食佳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76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保全裁定和财产保全告知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智标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33.45元,退回给原告黄智标。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