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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366号原告陈智杰与马金龙,韦钊、第三人王鹏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366号原告陈智杰与马金龙,韦钊、第三人王鹏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3366号原告陈智杰与马金龙,韦钊、第三人王鹏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林静敏  发布时间:2026-01-15 17:34:19 打印 字号: | |

王鹏:

本院受理原告陈智杰与马金龙,韦钊、第三人王鹏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人民币210000元,并支付利息12652.50元(以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5年8月21日);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损失律师费1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计:242,652.50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306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林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