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海红与广东向都建设有限公司、冯定伟、林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树忠与郑海红与广东向都建设有限公司、冯定伟、林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郑海红为(2025)粤0402执818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出资的15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广东向都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00603.71元).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219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