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华、厦门拱辰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丰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华、厦门拱辰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97245元货款与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97241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日万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0月11日为49351.84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4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2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