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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5947号原告珠海市丰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华、厦门拱辰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947号原告珠海市丰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华、厦门拱辰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35947号原告珠海市丰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华、厦门拱辰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王琛  发布时间:2026-01-15 17:15:41 打印 字号: | |

吴中华、厦门拱辰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丰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华、厦门拱辰市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97245元货款与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972415元为基数,自202311日起按日万之五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51011日为49351.84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410930分在本院218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王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