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22836号
唐开云:
本院受理原告叶玉美与被告唐开云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2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叶玉美与被告唐开云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原告叶玉美预缴),由原告叶玉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期满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