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强: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广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荣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孙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并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2482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珠海市荣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珠海市荣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4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要求被告珠海市荣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案件受理费700元及第二项要求被告珠海市荣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判决内容;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