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旺至达劳务有限公司、钟天梅:
原告广东臻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旺至达劳务有限公司、钟天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9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376.84元[从2025年1月1日起,以69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标准计算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4日];3.判令两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6年3月3日14: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