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科乐思家居有限公司、谭明玉: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香洲界涌股份合作公司诉被告珠海科乐思家居有限公司、谭明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07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科乐思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界涌股份合作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75876.48元;二、被告珠海科乐思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界涌股份合作公司支付卫生及治安费9600元;三、被告珠海科乐思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香洲界涌股份合作公司支付电费8590.02元;四、被告谭明玉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珠海科乐思家居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珠海市香洲界涌股份合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0.99元,由原告界涌公司负担377.37元,被告科乐思公司、谭明玉负担5963.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原告界涌公司负担129.14元,被告科乐思公司、谭明玉负担2040.86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界涌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40.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由本院退回5963.62元、2040.86元。被告科乐思公司、谭明玉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