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铭越信息有限公司、李铭鑫、梁悦安:
案受理原告杨顺诉被告珠海市铭越信息有限公司、李铭鑫、梁悦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本金159320元及利息15228.34元(利息以1593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自2022年6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3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