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案受理原告张冬平诉被告张俊、广东粤家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材料。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向法院诉请: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用53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304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