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邓伟岸与被告陈富强、李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李建文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富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伟岸偿还借款本金32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标准,自2024年4月1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被告陈富强在给付利息时,应在该利息总额中扣减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邓伟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832.05元,由原告邓伟岸负担18432.05元,由被告陈富强负担3240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邓伟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832.05元,由本院退回32400元。被告陈富强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