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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3462号原告赖新民与被告刘展平及第三人刘展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5 09:59:26 打印 字号: | |

刘展平

本院受理原告赖新民与被告刘展平及第三人刘展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已审理结,因刘展平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刘展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新民支付劳务报酬5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展平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赖新民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刘展平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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