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薛琳慧与被告廖建忠民间借贷纠纷,终已审理结,因廖建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廖建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琳慧返还款项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廖建忠负担。原告已同意被告廖建忠的部分,由被告廖建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薛琳慧迳付。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薛琳慧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本院退回3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