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波:
本院受理原告侬文武、孙自仙与被告梁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梁波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梁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侬文武、孙自仙支付劳务费7480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7480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1月2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5.54元、保全申请费890.22元,由被告梁波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侬文武、孙自仙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75.54元、保全申请费890.22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梁波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