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卓宾诉被告梁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梁淑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卓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被告梁淑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卓宾支付截止2025年5月6日的剩余利息为45609.60元以及自2025年5月7日起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计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0.24元,由被告梁淑英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陈卓宾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26.0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梁淑英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