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市川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财富贸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珠海市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大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案号为(2024)粤0402民诉前调14253号,后转立本案。原告诉请:1.被告珠海财富贸易有限公司代第三人广东大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案涉工程项目质保金2804324.19元;2.被告珠海财富贸易有限公司代第三人广东大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质保金逾期付款利息合计378116.37元(以2804324.1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13日的违约金为378116.37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诉讼费用。后原告申请追加珠海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9:30,开庭地点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5审判室(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廖新星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另行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