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对原告广东腾晖信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920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珠海市港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39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25)粤0402民初13920号民事判决中首页的案号“(2024)粤0402民初13920号”补正为“(2025)粤0402民初13920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