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28757号
陈睿甡:
本院受理原告陶诗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8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睿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诗建返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自2025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陶诗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由被告陈睿甡负担350元,原告陶诗建负担610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陶诗建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60元,由本院退回350元。被告陈睿甡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