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刑更13号
罪犯王四兵,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贾家屯乡下家屯村039号,公民身份号码142122197609195054。
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2025)粤040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王四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等。判决生效后,我院于2025年4月3日收到罪犯王四兵的申请书,罪犯王四兵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保证人。
本院受理罪犯王四兵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
经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诊断,作出了(2025)珠法鉴审字第008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定罪犯王四兵所患主动脉瓣机械瓣置换状态,心绞痛,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慢性心房颤动,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1项的规定。
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王四兵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王四兵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王四兵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重庆市巫溪县)。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