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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罪犯钟财林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刑庭  发布时间:2026-01-08 17:46:39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刑更14号

罪犯钟财林,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2025)粤0402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钟财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等。判决生效后,我院于2025年4月1日收到罪犯钟财林的申请书,罪犯钟财林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保证人。

本院受理罪犯钟财林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

经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诊断,作出了(2025)珠法鉴审字第009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定罪犯钟财林所患扩张型心肌病;心力衰竭,心功能Ⅳ级,心律失常(心房扑动),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1项的规定。

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于2025年12月31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钟财林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钟财林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钟财林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重庆市巫溪县)。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