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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2308号原告王雷锋与被告党新程、党康、刘发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作者:谢金玲  发布时间:2026-01-13 17:27:22 打印 字号: | |

党新程、党康、刘发芹:

本院受理原告王雷锋与被告党新程、党康、刘发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8414.39元(暂算至2025年3月17日);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护理费1350元(150元/天*9天);3、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330元(30元/天*11天,暂算至2025年3月17日);4、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营养费500元;5、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100元/天*9天);6、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11034.48元(6000元/月÷21.75*40天);7、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8、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9、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决定于202633930分在本院高新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方的举证期限和提交书面答辩状的期限诉讼材料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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