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摆鹏虎、摆鹏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翔泰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摆鹏虎、摆鹏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垫付款人民币340409.33元;2.判令被告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人民币67985.41元(以340409.33元为基数,按LPR四倍的标准,自2023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6月3日为人民币67985.41元);3.判令被告宁夏福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暂计人民币5000元(后续再按追回款项的8%支付剩余律师费);4.判令被告摆鹏虎、摆鹏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3月19日下午3时在本院新综合审判楼202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