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周婷诉被告珠海千成世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史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14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千成世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史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将被告珠海千成世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原告周婷变更为被告史程的工商登记事项;二、被告珠海千成世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史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将登记在原告周婷名下被告珠海千成世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41万元所对应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史程名下的工商登记事项。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千成世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史程共同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周婷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珠海千成世纪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史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天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