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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2328号原告杨涛与被告靳立冬、靳士敏、中山市华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1-13 11:22:33 打印 字号: | |

靳士敏、中山市华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涛与被告靳立冬、靳士敏、中山市华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涛和被告中山市华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靳立冬之间的案涉装修合同已于2024年8月5日解除;二、被告中山市华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靳立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涛返还装修款25130.57元;三、被告中山市华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靳立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涛支付应返还装修款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5130.5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4年6月3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靳士敏对被告中山市华敏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杨涛负担50元,被告华敏公司、靳士敏、靳立冬负担1320元。三被告共同负担的诉讼费1320元,原告杨涛已预交,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杨涛,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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