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平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被告胡平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11578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粤C1582N号牌车辆保险赔偿款68223元及利息741.67元(利息以6822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赔付日2024年10月29日起暂计至2025年3月7日,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68964.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2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