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黄伟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55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3.0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