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宏琼:
本院受理原告刘冰、黄武驱诉被告刘整、李超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20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冰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
二、被告刘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冰支付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刘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武驱返还借款本金70000元;
四、被告刘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武驱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参照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刘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冰、黄武驱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元;
六、被告李超明对被告刘整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整追偿;
七、驳回原告刘冰、黄武驱对被告代宏琼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65元,由被告刘整、李超明连带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刘冰、黄武驱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刘整、李超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