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402民初24436号
珠海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和中心营业部、珠海市信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庆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以林与被告珠海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恒和中心营业部、珠海市信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庆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结清2024年1-12月2025年2月的全部欠薪79818.00元,2024年1-12月及2025年1-2月餐补9100.00元,2018年第1季度至2025年第1季度交通补贴10320.00元及通信补贴172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计88804.00元;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744元;4、判令被告二、三、四就以上第1-3项诉讼请求与被告一一并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7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