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子和:
本院受理原告易孟贤、吴贤求诉被告邱子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邱子和就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原告亲属吴甲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丧葬费等侵权损失共计人民币227656.16元,在其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