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0402民初23654号
谭政、苏炳嘉、苏开松、苏静婵、谭啸天、刘洋:
本院受理原告赖道源与被告谭政、苏炳嘉、苏开松、苏静婵、谭啸天、刘洋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及其监护人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2399.68元、护理费(监护人误工费,共6.5天)2353.7元、交通费150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0403.38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全体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23日14时30分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