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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9389号原告黄勇诉被告张进玉、孟广武、孟春桂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作者:孙敏  发布时间:2026-01-13 10:51:23 打印 字号: | |

本院受理原告黄勇诉被告张进玉、孟广武、孟春桂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938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裁定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黄勇撤回对被告珠海润珠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泰坦能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孟广武、张进玉、孟春桂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向原告黄勇支付款项5288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288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202432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黄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38元,由被告孟广武、张进玉、孟春桂共同负担;保全申请费608.15元,由原告黄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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