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30566号
张凤、高上华、林华生、林福海、第三人珠海嘉轩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阁诉张凤、广州康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上华、林华生、林福海、第三人珠海嘉轩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李阁于202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广州康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上华、林华生、林福海、第三人珠海嘉轩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凤、广州康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高上华、林华生、林福海、第三人珠海嘉轩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402民初305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8元减半收取为56.54元(原告李阁已预交),由原告李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是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