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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李清庆、北京天车益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3330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清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49602.53元及计至2025年12月22日的利息5451.81元、罚息197746.11元、复利653.54元;
二、被告李清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12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1649602.53元为基数,复利以未还的利息5451.81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7%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李清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71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李清庆负担。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李清庆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李清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