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冬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叶冬连、谢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上诉状。
被告谢晓辉对(2025)粤0402民初2629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25)粤0402民初262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要求上诉人谢晓辉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判项;
二、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上诉人谢晓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判令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叶冬连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