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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176号林汉诉被告刘素芬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6-01-12 17:20:58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0402民初14176

刘素芬:

本院受理原告林汉诉被告刘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刘素芬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417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确认(2024)粤0402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许光伟向原告林汉返还借款本金779133.21元及利息(截止至2023年12月25日39589.58元,以及支付以779133.21元为基数,按年息13.8%计算计算自2023年12月26日至付清之日止)是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利息自2023年12月26日起暂计至2025年4月3日为136388.87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

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3月4日9时30分在新审判业务楼209审判庭由审判员袁小娜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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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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