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秀灵与被告郭鸣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29064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906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被告郭鸣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秀灵偿还借款本金114000元及利息5279.9元,并以借款本金11400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8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4.25元,由被告郭鸣鸣负担2674.25元。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徐秀灵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74.25元,由本院退回2674.25元。被告郭鸣鸣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