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波: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3677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67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陈晓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二、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晓波负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692.40元、财产保全费1650.80元,由本院退回6343.20元。被告陈晓波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