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祖振:
本院受理原告曾高峰诉被告江祖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害电车附件费用1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3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高新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